大地研究 | 民营企业融资法律风险防范(上)
发布时间:
2024-12-09 17:39
来源:

本文作者:陈霞、王跃宇
民营企业融资概述
一
1、“何为”民营企业融资
民营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2、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性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融资是发展的关键环节。它能助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有助于提升技术水平,能够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于企业的持久发展,资金支持不可或缺。
3、民营企业融资的需求特点
资金需求紧迫: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面临市场机遇转瞬即逝的情况,需要迅速获得资金来抓住机会。
融资规模相对较小:相比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多为中小规模,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决定了每次融资的金额一般相对较小。
融资期限相对灵活:民营企业的经营灵活性高,其融资往往是根据发展需要,满足短期的资金周转或长期的项目贷款需求。
4、民营企业融资的涉诉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北京某法院受理各类融资纠纷案件两万余件,其中包含融资租赁类纠纷853件,股权融资类纠纷513件,担保类纠纷451件,票据类纠纷1637件,借款类纠纷16666件。
图表统计如下:

民事融资案件纠纷中,借款类纠纷以82.8%的占比占据绝对的数量,借款类纠纷也是此类案件纠纷中的常见类型。
涉案金额统计如下:

民事融资案件纠纷中,涉案金额在100万至1000万之间的占比达到50%。
2014年9月-2024年9月裁判文书网已公布的融资涉刑案件 情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件34793件(上海、河南、江苏位居前三,分别为4664件、3199件、3146件)。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案件6599件(黑龙江、山东、河南位居前三,分别为981件、931件、643件)。
集资诈骗罪一审案件5000件(浙江、上海、河南位居前三,分别为791件、509件、357件)。
贷款诈骗罪一审案件1690件(河南、上海、浙江位居前三,分别为197件、110件、107件)。
涉案罪名统计如下:

刑事融资案件纠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比达到72%,我省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上占比位居全国前列。
民营企业常见的融资渠道及法律风险
二
民营企业常见的融资渠道分为以下五类:银行贷款融资;股权融资;民间融资;新三板融资;融资租赁
(一)银行贷款融资的法律风险
1、关于贷款、承兑汇票
①关于贷款合同
如因贷款合同中贷款目的及贷款用途不正确填写,将会使企业处于随时被要求还贷的可能。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还存在因此触犯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风险。
②关于汇票
汇票欠缺记载事项或记载事项不符合规定时,可能导致汇票无效,影响企业正常融资。
③关于票据
票据背书不连续或连续性无法辨认,严重的导致无法贴现与解付,对企业融资及资金的流通效率乃至商誉都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
2、关于担保、互保、联保
①关于借新还旧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作为互保、联保的保证人出具同意意见书或接收借新还旧贷款通知书,可能导致保证人对新贷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②关于对外担保
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大会)决议,若出现越权担保且相对人是善意的,则企业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③关于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现实中,经常有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而构成犯罪,作为担保人的企业仍存在需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④关于高管以企业名义贷款
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质押贷款,将贷款占为己有,而企业避免不了承担还款责任。
⑤关于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互保和联保的贷款中,担保企业中的一家企业出现资金紧张,在某个银行产生不良贷款,必然引起所有银行的关注。
如果多家银行大量抽逃资金,势必导致资金链断裂,不仅对企业产生致命打击,对未抽退资金的银行也将造成巨额损失。
(二)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
关于股权转让
1、关于股权估值
不同的评估机构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股权评估结果可能差异较大。
2、关于商业秘密
融资企业在与投资人初步接触阶段,需披露企业一定的经营情况,容易导致泄露商业秘密。
3、关于股权变更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而导致股权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交割,则出让方极有可能需赔偿投资方一大笔费用(包括评估、调查等费用及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4、关于私募股权融资
企业仅知道通过转让股权可以获得资金,但对股权私募融资了解甚少,可能因经营理念不同或引入竞争者或影响上市进程或被稀释股权等导致法律纠纷。
(三)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
1、关于企业间借款
①关于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企业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②关于融资的资金用途
民营企业应规范使用融资资金,若用上述资金来放贷,企业可能面临借贷合同无效、涉及刑事犯罪等法律后果。
③关于关联企业违规违法拆借
例如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将A企业资金借给B企业,B企业又属于其个人控股企业。如果最后无法归还,则存在涉嫌抽逃资金或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刑事风险。
④关于债务转化的借贷关系
实践中,一些企业因经营往来频繁但怠于结算或因债务减免,将合同债务简单地以出具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
此种情况下,可能因无实际的借贷存在导致无法追索。
2、关于企业与股东间的借款
①关于企业向股东借款
《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于股东却没有规定,如果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则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应予准许。
股东获得企业借款后,迟迟不予归还,而大股东或实际控股股东掌控了公司,也不起诉诉请借款股东偿还债务,导致公司借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受损。
②关于股东向企业出借的款项性质
如企业与股东融资协议约定,企业到期不归还的,借款转变为股东对企业的投资,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企业可能因此导致低价格增资,股东的股权被稀释。
3、关于企业向员工集资
①关于非法集资
企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债券、投资收益或原始股的方式向员工筹集资金。
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企业因未符合手续等原因而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甚至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②关于员工工资集资
企业向员工借款融资,应与员工协商,不能采取克扣员工工资的方式集资。
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不要因小额贷款公司手续便利、资质要求低、下款快等因素,而盲目向小贷公司借款,要审慎注意利息,避免高利贷。
(四)新三板融资的法律风险
1、关于挂牌
例如企业因收入真实性明显存疑、财务明显存在重大不规范,或需要特殊资质的行业或公司无法拿到资质,最终导致无法挂牌,企业可能因前期融资费用支出过大而陷入财务危机。
2、关于融资效果
企业虽然挂牌新三板,但是交易冷清,如部分企业挂牌一年多,但成交却寥寥无几,导致的后果是企业不能实现融资目的,不但无法获得资本支持,还因此支出不必要的成本。
3、关于企业控制权
上市后的民营企业,可能因股权的流动性大增,而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
(五)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
1、关于合同签署
出租人可能会提供空白的合同文本,这些空白格式对出租人有利,对承租人较苛刻,应避免签署空白合同。
2、关于出租人违约
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条件,避免因出租人违约成本低而导致承租人遭受损失。
3、关于租赁物质量瑕疵
出租人因不负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一般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为了规避风险,减少纠纷,融资企业应考虑出租方的责任承担问题。
4、关于租赁物损毁灭失
通常,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为避免租赁物损毁灭失风险,建议融资企业与出租人协商。
5、关于欠付租金的风险
承租人应避免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收回设备时巨额的解约赔偿风险。
6、关于设备回购
当承租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发生时,设备回购条件成就,制造商、销售商应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回购通知后,无条件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则向其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
此时,承租企业面临租赁物被收回、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且租赁物回购价格相对市场价格偏低,企业损失严重。
律师简介

陈霞
Chen Xia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现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政协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黑龙江省委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黑龙江省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哈尔滨市仲裁委仲裁员;韩国商事仲裁委仲裁员;“一带一路”武汉仲裁院仲裁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委员会委员;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委员会委员;美国 ENR 杂志和建筑时报评为“中国建筑律师 60 强”;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跃宇
Wang Yueyu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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